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
物业共用部位:
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
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公益性文体器械设施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80元/㎡的标准交存;
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110元/㎡的标准交存;
公开出售出租的有固定配套设施的车库、车位,按照80元/㎡的标准交存(人防工程除外)。
专项维修资金何时交存: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初始登记前,根据实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规定标准,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管理银行专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前,需向建设单位支付其应交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