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
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
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户籍档案资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且未变更过出生日期的,经核查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登记日期为最早或身份证件签发日期早于原始户籍档案登记日期的,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籍档案资料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原始户籍档案;
(四)《居民户口簿》;
(五)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包含核查申请人是否有过出生日期变更、更正记录);
(六)证明材料复印件(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同时经手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
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