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登记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婚姻状况登记。申报变更婚姻状况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中国司法部在香港或澳门指定的公证律师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使用];
(四)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后使用);
(五)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六)其他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
时间久远的结(离)婚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记录查询结果。
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未婚的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