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 93%。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500元,支付比例为90%;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600元,支付比例为85%;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2%。
在省内其他地市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 1%。
二、参保城镇职工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报销起付线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9%。
三、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备案后,参保职工转省外(不含京津)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退休人员每次起付线为1400元,支付比例为 79%。
四、参保人员到京津两地跨省异地就医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我省参保群众到京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年度限额调整为 35 万元。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