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通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门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我市市域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我市市域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增加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其他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2024年门诊统筹基金已支付部分计入城乡居民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年度限额。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