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
满足以下3项条件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 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茂名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县所在镇、中心镇除外);
第二类:户籍地为茂名市,离开茂名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务工后返回茂名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3.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标准
每年4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领须知
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