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低保申请方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或已保障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名下的住房(含商品房、自建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户籍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
(三)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车辆、就医所需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