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或已保障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名下的住房(含商品房、自建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户籍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
(三)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车辆、就医所需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
(四)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