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居民用天然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廊坊市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和《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经八届廊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发改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有关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廊坊市发改委。各城燃企业在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基础上,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多渠道筹措资源,签足签实供气合同,确实保障居民用气供应。
附件:1.廊坊市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2.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
3.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附件1:廊坊市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依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河北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强政策监管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1461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1.依据天然气成本监审结论和配气价格核算办法,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性质,省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核定的配气价格统一调整为0.95元/方。此价格为政府定价,是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基础。
2.配气价格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当配气管网投资、配送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可以提前校核。
3.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随着配气价格和采购气价成本变化调整价格。具体价格方案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有关价格机制的规定制定。
4.配气价格适用范围:依据河北省有关法规政策授权,本配气价格方案适用范围为廊坊市城区(安次区、广阳区、廊坊开发区、临空(廊坊)经济区)和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五县(市)跨县域经营城燃企业。
5.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
依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河北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4〕74号)、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强政策监管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146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完善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
一、居民用天然气阶梯比价与阶梯气量
廊坊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以家庭用户年购气量为计价周期,气量阶梯分为三档,超额累进加价。一档天然气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二档天然气价格按照与一档天然气价格保持1.2倍比价执行;三档天然气价格按照与一档天然气价格保持1.5倍比价执行。
一般居民生活用气(炊事和生活热水用气)一档气量500(含)方,二档气量为501-1200(含)方之间,三档气量为1200方以上。
壁挂炉居民用户用气阶梯气量(包括炊事和生活热水用气),一档气量为1200(含)方,二档气量为1201-3000(含)方之间,三档气量为3000方以上。
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表
分 档 | 户年用气量(方) | 价格 比价关系 | |
一般生活用气 (炊事、生活热水) | 壁挂炉居民户用气 (包括炊事、生活热水) | ||
第一档 | 0-500(含) | 0-1200(含) | 1 |
第二档 | 501-1200(含) | 1201-3000(含) | 与一档气价保持1.2倍比价 |
第三档 | 1200以上 | 3000以上 | 与一档气价保持1.5倍比价 |
二、一档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确定及价格联动
一档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确定,并实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价格联动后,实行阶梯气价的二、三档居民用气价格按照与一档气价的比价进行调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生活用气价格相应调整)。
三、居民阶梯气量计价周期
以居民家庭用户年购气量为计价周期,依据居民购气习惯,计价周期设定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计价周期内按照分档气价实行气量超额累进加价结算,购气量未达到阶梯气量最高标准的,跨计价周期不结转。本制度实施后及新装、销户等原因用气不足一年的,依据实际购气量计算分档气量,并按相应的分档气价实行气量超额累进加价结算。
四、执行范围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用气。低收入群体居民用户用气执行阶梯一档气价。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以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为准),其生活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本方案为一档气价的1.12倍)。
管道天然气以外以LNG、CNG等形式供应的居民用气,其居民(含低收入群体)用气价格制度由各辖区人民政府自主确定。
五、执行时间
本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和省有其它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各城镇燃气企业负责按制度要求对本企业天然气销售计费系统进行调整,确保按新的计价周期分档气量标准执行。
各辖区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政策的监督落实,及时处理出现的情况问题。
附件3: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强政策监管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1461号)的有关规定,完善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一、 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定义
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机制,下游城镇居民用气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市场供应价格变动而变动的一种价格机制。它是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配气价格)与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全部气源综合购进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二、价格联动计算方式
公式一: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其中,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是指指定周期(或年度)内城镇燃气企业全部气源加权平均购气价格;调整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是指自本联动机制生效以后,联动周期内城镇燃气企业全部气源天然气加权平均购气价格。供销差率也称城镇管网损耗率,按照不超过4%确定,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域内有多家燃气企业的,可合并计算,也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计算。
公式二:调整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1.联动周期:为保持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依据目前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惯例,年联动周期时间设定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遇政策调整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联动启动点: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联动调整额价格变化幅度小于0.10元/方(不含)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四、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相关程序
1.提出建议。如超过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启动点,城镇燃气企业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建议;
2.制定方案。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建议进行审核,认为需要价格联动的,制定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调整方案;
3.报告审批。顺价上调时,调价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价格联动机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政府领导签批后再公布实施;顺价下调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确定下调方案并公布实施。
4.公告执行。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执行,城镇燃气企业按规定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
5.跟踪反馈。价格联动公告执行后,跟踪价格动态,实施情况、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五、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实施范围
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
六、执行时间
本价格联动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和省有其它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