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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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的,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我省标准为每招用1人补助15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在延续实施上述四项政策时,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广大参保企业要及时确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的信息,以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及时向企业拨付资金。同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持续做好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以及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工作,全力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来源,四川人社,链接,https://rst.sc.gov.cn/rst/xzgfxwj/2024/7/3/a0023a9d462a434b8fd6fe431a1462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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