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评定业务办理:
申请条件
①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②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③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④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⑤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列第③、第④、第⑤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之日起1年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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