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申请流程
(一)评估申请
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的,由本人或家属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长期护理等级评估申请,填写《泰安市重度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所需材料:
(1)《泰安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3)能够证明申请人失能状态的住院病历资料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对申请重度失智的人员,还须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神经内科、心理科、精神科专业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资料。
(二)机构初筛
定点护理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认真核对参保人身份,及时安排医护人员进行初步筛查。
对失能人员,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进行筛查;对失智人员,须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神经内科、心理科、精神科专业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资料,按照《泰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智评定表》进行筛查。
对经初筛《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50分的失能人员、《泰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智评定表》评分小于或等于9分的失智人员,定点护理机构在收到评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等评估资料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
(三)审核及结果反馈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医疗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填写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失智)评定表。
审核通过的,将评定符合享受待遇标准的参保人员评定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经公示,对失能(失智)评定意见无异议的,出具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失智)评定结论书,即日起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建床后享受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四)异议复核
对不符合护理保险办理条件及存在不具备申报情况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对参保人及代理人做好解释工作;定点护理机构或申请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解释或复核,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