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下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新增加的职工和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从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后生育的,除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外,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如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足两年的,可由男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即从妊娠到住院分娩期间的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纳入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支付。
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2、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24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待其补缴保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