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嘉兴最新产假规定
浙江省政府网站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办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女职工可享受多少天产假?生育津贴发多少?最新明确了→
图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嘉兴产假天数最新规定
嘉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法律法规、国家对产假天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假天数计算参考
(1)生育一孩享受158天产假,生育二孩、三孩享受18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通知部分摘要
生育保险参保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时,同步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中断、终止或注销等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其他规定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与生育保险一致。
(二)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