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期限为6-9月。
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期限为6-9月。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等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权利遭受损害和中暑等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要畅通受理渠道,积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争议案件和突发安全卫生事件,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