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市医保局随后会同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联合转发该文,并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
缴 费
参保时间:
2022年12月4日起,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标准:
按照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主体: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
待遇
待遇享受时间:
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待遇范围及标准:
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计发基数÷30×按规定享受的假期天数。
2022年12月4日以来,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以参保人出院或门诊就诊时间计算,按规定予以追溯。
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流程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