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参保职工产前检查支付限额
调整前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每孕次产前检查费用限额为2000元。
调整后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费用呢?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1、2024年1月1日前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产生的费用仍按原规定限额报销。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上述标准享受待遇。
2、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产检检查化验项目费用及当次就诊门诊诊查费。
(二)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异地生育按本地标准报销
调整前
职工参保人除办妥常住异地备案外的其他异地就医或异地生育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异地住院就医情形相应的报销比例支付。
调整后
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有效期内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居民医保参保人同等标准待遇
调整前
职工医保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50%报销,限额1000元/孕次。
调整后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按居民医保规定享受待遇的,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居民医保参保人同等待遇支付。
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生育相关费用待遇,具体是:
1.产前检查待遇。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产前检查待遇限额为每人每孕次1500元。
2.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