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
1.居住登记
(1)办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②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③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申报人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填报居住地址并设置为经常居住地,经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居住登记。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也可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报,并当场受理,核准后办结。
2.变更更正登记项目
(1)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或因错误登记,需要更正项目的,可以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②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③居住地址变更的,同时提交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其他项目变更的,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申报人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变更更正登记项目。
(3)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也可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核准后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受理机构完成变更更正,当场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②电子居住证同步更新变更登记项目内容。已办理居住证实体卡的,对居住地址变更的,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对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变更更正的,需要换领居住证实体卡,收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