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新建房[2024] 36号)、乌鲁木齐市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乌政办规[2024] 5号) 文件要求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政策实施如下:
提取方面
1.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如:缴存人小张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签订人为小张,则小张及其配偶、小张父母、小张配偶的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小张所购房屋的房款,提取总额不超房屋总价。
贷款方面
1.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20倍计算。
如:购房人小李看中了一套住房,他计划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各项贷款条件,小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4万元。
按照旧政策,小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万*15倍=60万元;
按照新政策,小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万*20倍=80万元。
政策调整后,小李最高贷款额度可增加20万元。
2.如遇以下两种情况,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即最高可贷96万元。
一是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现房);
二是购买本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
以上政策为阶段性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此次的阶段性政策调整可以惠及更多的新市民、青年人及缴存时间较长的职工,帮助他们在相同的缴存余额情况下更容易获得较高的贷款额度,进一步减轻购房压力,更好满足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