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因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或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等原因没有在迁入地登记户口,回原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1.户口恢复-持证未落户
2.《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原户口迁移证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拟入户地)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提出申请。
2、派出所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3、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当场办结的,由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窗口
各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