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办理地址
各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的登记户口申请书。
3.查处地公安机关书面情况通报、原落户相关证件证明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4.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5.二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数码照片及回执。
6.注销地公安机关函件
7.拟入户地依据材料
8.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拟入户地)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提出申请。
2.派出所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3.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当场办结的,由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需报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部门审批的,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部门审批。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作出批准决定的,户口所在地(拟入户地)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凭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