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向区婚姻登记窗口提交材料-审查-准予登记,当场办-收费-颁发结婚证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内)。
2、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须加盖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章,印章不齐全、不清晰的需到公安部门加盖或更换新的户口簿)。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4.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离婚证、民事调解书等所需证明(民事判决书需附加生效证明)。
5.双方当事人需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