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三、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下列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四、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