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原文链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所购住房区(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办理新购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二、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对家庭住房套数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