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30号)相关规定,生育待遇的执行以“生育时”为准。
也就是说,按照小孩的出生时间来执行。对于小孩出生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之后的参保人员,将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最新标准:6月1日实施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