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⑴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1月-12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
三级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600元;
二级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
一级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⑷凡在本市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
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
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
其中: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35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
35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