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居民医保住院医疗统筹详情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制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次结算。
(1)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发生的5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 ,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 50%。
(2)参保人员在镇江市二级医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65%;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5%。在镇江市三级医院发生的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比在二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 ,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 50%。
普通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含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儿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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