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统筹
完善原居民医保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统筹待遇,统一调整为居民医保门特待遇,病种范围为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门特病种及原镇江市居民医保门特保留病种(保留病种为政策实施前镇江市已纳入居民医保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诊治病种,超出省规定范围的两类病种,按规定继续保留,相应的待遇保障水平参照镇江市门特待遇保障水平)。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待遇支付:
1-1,门特医疗费用直接进入共付段,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费用限额。慢性肾功能衰竭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不设年度费用限额。
1-2,参保人员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发生门特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享受原居民大病保险特殊重大疾病门诊待遇。原居民大病其他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诊治病种待遇不再执行,并入居民医保门特待遇。
1-3,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慢性病病种范围中,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限非透析)纳入居民医保门特病种范围;原定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慢性病病种范围中,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中的肺结核纳入居民医保门特病种范围。以上病种原慢性病门诊统筹待遇不再执行,并入居民医保门特待遇。
居民医保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30万元,超过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等部分规定范围的特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不设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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