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缴按如下: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系数表 |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象 | 租金 档位 | 缴纳 系数 | 减免 比例 |
城镇低保家庭 | 1 | 0.2 | 8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倍(含1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 | 2 | 0.4 | 6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1.5倍(含1.5倍)的低收入家庭 | 3 | 0.6 | 4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5-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 | 4 | 1 | 0 |
1、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2倍以上时,应当在收入超标后6个月内退回承租房屋,腾退期内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腾退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租赁合同期限内,因租金标准或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租金进行调整的,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的合同租金缴纳房租。
3、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4、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家庭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户应当缴纳部分进行适当减免,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