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区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公示一览: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
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m3 ) | 基本水价 (元/m3) | 不征税自来水 (元/m3) | 污水处理费 (元/m3) | 水费合计 (元/m3) | 6、7、8月基本水价上浮10%后水费合计水价(元/m3) | ||
第一阶梯 | 0-144 | 2.40 | 0.35 | 0.65 | 3.40 | 3.64 | ||
第二阶梯 | 144-216 | 3.60 |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年为计量周期 | |||||
第三阶梯 | 216以上 | 4.80 | ||||||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 ||||||||
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m3 ) | 基本水价 (元/m3) | 不征税自来水(元/m3) | 污水处理费 (元/m3) | 水费合计 (元/m3) | 6、7、8月基本水价上浮10%后水费合计水价(元/m3)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一档 | 用水定额 | 3.70 | 0.40 | 1.40 | 5.50 | 5.87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二档 | 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为第二档水量,加价0.5倍 | 计费周期按年执行(每年1月至12月抄见水量),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三档 | 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为第三档水量,加价1倍 | |||||||
三、特殊行业用水价格 | ||||||||
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m3 ) | 基本水价 (元/m3) | 不征税自来水(元/m3) | 污水处理费 (元/m3) | 水费合计 (元/m3) | 6、7、8月基本水价上浮10%后水费合计水价(元/m3)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一档 | 用水定额 | 9.50 | 2.00 | 1.40 | 12.90 | 13.85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二档 | 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为第二档水量,加价0.5倍 | 计费周期按年执行(每年1月至12月抄见水量),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 ||||||
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三档 | 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为第三档水量,加价1倍 | |||||||
注:1. 非居民用水指:许昌市区工商业、行政事业、金融保险、医疗单位、宾馆、餐饮、营业性写字楼、体育场馆、基建、部队、大众便民洗浴等;
2. 特殊行业用水是指:许昌市区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美容美发、美体、保健、按摩、洗头、洗脚、桑拿洗浴、茶社(楼)、酒吧、网吧、洗车、社会游泳池等用水;
3. 基本水价、阶梯水价、用水高峰期收费标准根据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许发改收费[2013]226号);
4. 不征税自来水根据河南省地税局、财政厅、水利厅、住建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发〔2017〕208号);
5.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根据许昌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许价[2005]55号);
6. 对民政部确定的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水6m3以内的,仍按1.8元/m3;
7.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关于修订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许市水[2023]35号)。
8.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加价标准,二档加价0.8倍,三档加价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