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设置临时停车位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快速路主路,宽度小于4.5米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3.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
4.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
5.变压器下方,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其周边1.5米范围内的路段;
6.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的路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施划或者禁止停车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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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施划适当数量的免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施划无障碍停车泊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