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经营者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停车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车位数量、收费依据、开放时间、免费时段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负责停车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确保通风、照明、排水、消防、人防防护(化)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控制和减少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确保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向全市停车信息系统上传停车信息;
(六)采用停车计费设施计费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在明显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七)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和视频监控等记录;
(八)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防盗、防灾等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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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一定比例的免费公共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确定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等手续;停车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