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21〕5号)要求,我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遵化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落实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对所在辖区烟花爆竹的制作、运输、销售、燃放工作进行巡查巡视,发现问题迅速移交属地公安机关;物业公司要巡视居民区,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制止,并迅速上报居委会和街道办;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制造、贩卖、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应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遵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政策来源:葵花朵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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