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通告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高阳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野外焚烧。
三、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或野外焚烧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或野外焚烧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高阳县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20年1月2日发布的《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