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扣除主体 |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 ||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 |||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