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房安排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位的
实施意见(试行 )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经前期基本情况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结合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学籍情况,现就新购商品住宅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我区购买一手商品住房且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人,凭预(销)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其义务教育小学阶段适龄子女可在该商品住宅所在施教区小学入学,起始年级享受施教区学生同等待遇,非起始年级由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对应年份招生工作意见统筹安排(一般在8月下旬)。
2.上述对象在安排入学时,购房人需承诺网签备案合同不撤销,不变更购房人。入学户证一致学校或有其他必须迁移户籍情形的,购房人需根据要求将入学儿童及家庭相应成员户籍迁至期房对应社区集体户。
3.入学户证一致学校的,对应商品住房自入学之日起,计算相应的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位期限。
4.本意见解释权归崇川区教育体育局、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本意见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8日止,施行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