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被查,曾被称“马路局长”,每月配枪巡逻至少5次

社会热点2024-06-14 19:20:19未知

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被查,曾被称“马路局长”,每月配枪巡逻至少5次

6月14日上午,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通报,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剑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佛山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佛山市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截图

公开简历显示,李剑雄,男,汉族, 1963年1月出生于佛山南海,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李剑雄从南海县公安局九江派出所民警做起,历任上东派出所所长,九江派出所所长,黄岐派出所所长,南海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等职。

2011年起,李剑雄任禅城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局长、党委书记。2014年8月,李剑雄升任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后卸任禅城分局局长职务。2016年,李剑雄任顺德区副区长、公安局长。



李剑雄曾是当地知名的“明星局长”

新黄河注意到,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局长期间,李剑雄是当地知名的“明星局长”,有“马路局长”之称。

据南方都市报当时报道,李剑雄是5区公安分局局长中的“明星局长”,他在媒体上曝光最多,成绩显著。“马路上时常看到李剑雄的身影,他不时上街巡逻。” 李剑雄在任期间,禅城每天有1800人次警力街头武装巡逻,分局要求所有局党委委员每月5次。报道称,李剑雄说,他每月巡逻至少5次,自己领枪,带单警装备上路面步巡,从不间断。



李剑雄巡逻护送迷路老人 图源水印

李剑雄还开通了微博,经常上网主动向粉丝询问区内有何突出治安问题。一名佛山网友评论他称“期待更多的马路局长”。他随后回复:“马路局长”,最高荣誉,多谢!报道称,此后,“马路局长”在佛山网民中就传开了。

李剑雄任顺德区副区长、公安局长期间,羊城晚报曾报道,顺德区2016全年共出动“大巡查”警力73万多人次,刑事拘留2930人,行政拘留5145人,抓获网上追逃417人。群众反映强烈的街面盗抢警情同比下降55%、“三两”警情同比下降37%,极大震慑了路面违法犯罪,赢得了群众广泛好评。报道称,李剑雄早有“马路局长”的称号,他经常会亲自上街参加大巡防,并最早提出全警武装巡逻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屯警街面、提高见警率,也被认为是震慑和遏制街面犯罪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来源:新黄河记者:杜亚慧)

延伸阅读

卸任11年的公安局原局长已落马 官方披露一个特别细节

据最高检5月6日消息,辽宁省朝阳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石新力(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于近日侦查终结,移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是官方首次披露石新力已被查。

石新力,1956年12月6日出生,今年68岁,中共党员,研究生。

公开资料显示,他长期在辽宁公安系统任职。



图为石新力资料图,其已卸任11年

1999年11月,石新力履新营口市公安局副局长,2007年1月,石新力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队长。

2008年6月,辽宁省公安厅发布消息称,在2008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

当时,石新力对外表示,辽宁黑恶势力犯罪正处在活跃期,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性、隐蔽性、对抗性等特征日趋明显,打击难度加大。

不过,上述做法引起外界的争议,有网友称,“打掉黑社会为啥还要下达指标?荒唐!”

2009年11月,石新力任朝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0年4月,石新力担任朝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至2013年5月卸任。

石新力卸任后,李超接替他担任朝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之后李超又先后担任鞍山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委巡视组组长。



图为李超资料图,他接替石新力,担任辽宁朝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2022年11月,时任辽宁省委巡视组组长李超被查。

石新力曾是“老虎”李文喜的下属。

李文喜,男,满族,1950年3月出生,今年74岁,他在2002年5月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此后李文喜在辽宁省公安厅厅长任上工作了近9年。李文喜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期间,石新力任辽宁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队长。

2021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文喜被查。



图为李文喜在反腐纪录片中出镜忏悔

值得注意的是,石新力案有一个细节:其涉嫌滥用职权,是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撰文提到,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司法活动中,这是对犯罪行为方式的限定,即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三是发现途径限定在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之中。

具体包括14个罪名: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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