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下称“随迁子女一类考生”),填报志愿办法与其父母居住地所属区(县)户籍考生一致。
①其父母至少有一方在我市居住满 3 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②其父母至少有一方工作场所必须在汕头市;
③其父母至少一方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 3 年(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31 日);
④随迁子女本人具备我市初中阶段 3 年完整学籍。
(2)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全者(下称“随迁子女二类考生”),可参加我市学业考试,志愿填报与考生就读学校区(县)户籍考生一致,但不享受报考“名额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