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其中全县小学按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初中城区和兴隆、吐祥两个责任区的学校按招生范围实行直升划片和抽签划片的方式入学,其他初中学校按划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入学。
(一)奉节县户籍学生入学
1.公办学校入学。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籍、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址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为主要依据,在户籍地对口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非起始年级转学的,以标准班额为依据,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可按招生政策优先顺序接收转学的学生,无空余学位的学校只接收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的转学学生。
2.民办学校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线上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县教委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按公办学校报名录取体系进行网上报名。
(二)特殊群体入学
1.政策统筹类子女入学。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奉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县教委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县教委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地、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和实际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到离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就读。报名时提交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各教育督导责任区统筹安排到乡镇驻地学校就读。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奉节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户籍地应招生学校实施“一人一案”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由家长提供残疾证或住院等证明材料向应就读的学校或在读的幼儿园申请,填写义务教育缓学审批表后,由应招生的学校或在读的幼儿园统一到县教委教育科审核备案。
(三)招生类别及录取办法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就近入学,按照入学条件,我县招生入学类别分为5类,按招生政策优先顺序为 “三对口”类、“政策统筹”类、“户籍对口”类、“房产对口”类、“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类。进行招生录取时,按照各校招生计划和以上优先顺序依次录取各类别符合条件的学生,当学校招生计划录取满额时,未录取类别的学生统筹调剂到同区域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四)相关情形说明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增加父母婚姻登记信息等补充证明材料。
2.户籍与房产所在地属不同招生范围的,原则上按“户籍对口”类在对口学校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且与房产、实际居住一致的,视为“三对口”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录取优先顺序在标准“三对口”类之后。
4.因新购房入住或房屋过户,尚未核发房产证且户籍不在房产所在地的购房户子女起始年级入学时,按“房产对口”类在房屋产权地对口学校入学,需提交正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录取优先顺序在标准“房产对口”类之后。
5.房产所有人系祖父母(外祖父母),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户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在一起,但实际居住在一起,且父母在居住地无其他住房的,视为“房产对口”类子女入学,需父母提供房产所在地无房证明。录取优先顺序在标准“房产对口”类之后。
6.在城区或农村中心场镇购买“小产权”商品房的,需提交经属地乡镇或街道政府部门审核盖章的正规购房合同后才能按“房产对口”类入学。录取优先顺序在标准“房产对口”类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