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那么在法律层面以及实践层面,都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其次,如果您的孩子已经大于两周岁且小于八周岁,法院以父母双方抚养意愿为基础,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因此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一切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都将有利于您直接抚养孩子,例如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谐的家庭成长环境等。最后,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除此之外,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父母一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