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被征收人都比较熟悉征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者可用于对违建的拆除,后者则用于对合法建筑的司法强拆。
而在实践中,还有一类征收方惯用的执行方式值得被征收人群体警惕,那就是本文将要论述的“先予执行”方式。
那么,这一方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呢?
对此,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在明律师指出,实践中的先予执行分为两种情形,即行政法律领域的和民事法律领域的,而这两种都可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产生实质的影响。
第一种,行政法律领域的。
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该项规定的前半部分看上去对被征收人(即“民起诉官”诉讼中的原告)是有利的,但后面的“但书”则是实实在在给征收方申请先予执行开了一个大口子。
一些行政机关正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申请法院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予以强征强拆,从而使得被征收人丧失协商、谈判的重要筹码。
即使日后判决有利于被征收人,整个征收补偿的情势也早已向着有利于征收方的方向发展了。
况且,就常理而言,如果法院当真支持了先予执行的申请,那么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很难是对被征收人有利的。
第二种,民事法律领域的。
通常的理解,民事法律领域的先予执行和征收拆迁关系不大,俗说是用来追索“五费”的(五种直接牵涉申请人日常生活的带有扶养、救济性质的费用)。
但恰恰是最后的兜底条款,多了一句“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就一下子使这一问题与拆迁扯上了关系。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所谓“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而现实中的大量协议拆迁、腾退拆迁案件,拆迁方很可能就是村委会或者某个用地单位。
此时拆迁方在面对被拆迁人拒绝签协议、搬迁的情况下,就可能利用以上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其房屋先予执行,先拆了再说。
实践中,我们认为这种方式基本都是违法的,理由就在于此类先予执行若要实现必须符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的情形。
而就涉及协议拆迁的案件来说,这显然是难以符合的。
当事人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论是上述哪种“先予执行”,都属于征收领域的“歪门邪道”,属于非常规的拆迁手段。
即使强调个案分析的重要性,仍然可以基本认为它们一旦出现就很难被确定为合法。
被征收人的重点还是要放在对整个维权大局的把控上,只要相关的维权措施得当、有力,征收方就不会敢于提这种程序。
需要警惕的,是此类打法律“擦边球”式的征收方式的逐步多样化,正对征收领域的法治进步产生着消极、负面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权的路途,真可谓是过五关斩六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