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你嫁出去了就不再是我们村的人的, 以后跟我们村也没有任何关系。
很多农村现在还有这样的习俗,嫁出去的女儿就不能再享受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 任何权利,这样的“村规”到底合不合法呢?
每人6万的征地补偿款,因为嫁出去了就没有
芦女士是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2006年12月23日,芦女士与延津县榆林 乡大杨村郭先生结婚,婚后一直在大杨村居住。但是芦女士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 去,其户籍仍保留在东杨村,并且在郭先生他们家也没有再分配承包地。
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27日,芦女士的老家因为开发进行了土地征收。 东杨村村委会同新乡市开发区土地部门和有关单位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村里面一共获得1200多万的土地补偿款,东杨村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 11月20日每人共分配土地补偿费6万多元。但东杨村村委会在多次分配土地补 偿款时,都没有分配给芦女士。
芦女士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但是多次找村委会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村 委会基本都以芦女士已经外嫁,不能参与补偿款分配而拒绝,甚至到后面一直闭 门不见。并且芦女士在多次回老家的过程中,还了解到老家有大约20个外嫁女 和她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大家商量后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 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 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 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 也不例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 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 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女 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 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 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外嫁女”通俗的讲就是指农村已婚且嫁出去的妇女。狭义的讲就是指与 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 目前有很多外嫁女因为被村里面的村规陋习所“抛弃”,这些村规陋习都 是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先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积极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的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