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中有一案例引起了拆迁户们的热烈讨论,“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本质含义是财富”,捍卫我们应有的财产权利无可厚非,其本质上是法治意识的提升。
先拆房后决定,程序违法:
早在2001年7月的时候,许水云的房屋就被划入了拆迁范围,但一直并没实际拆迁,2014年8月31日《金华日报》上发布了《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许水云的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10月26日,发布了征收决定,然而许水云的房屋一个月前就被拆除了。
维权之路虽然困难重重,但许水云坚持不懈,一审打到了再审。一审判决中确认区政府行为违法,赔偿标准按照“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审判决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决;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决;驳回许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后,是该补偿还是赔偿?应如何界定?
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补偿是基于合法原因,赔偿是基于违法原因,显然赔偿更具谴责意味。说到底就是我们对于“程序正义”的认知还不够,"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即使确实是应该拆除的建筑,在征收决定前就强行拆除了房屋,是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也认可了该案是赔偿,“本案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许水云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许水云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
房屋内的物品损失又该如何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通常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这一点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也有体现:即要求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此,许水云应对损失事实、大小、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行政案件中,由于很多公民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这种关系,又规定如果由于被告的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正是因为这样,许水云和他的鸟儿们都得以插上飞翔的翅膀。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在初步确定了许某提供的鸟笼照片,与其经营花鸟生意相符,因此其合理合情的赔偿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审判长在接受采访中表示,“这个案子很明确,就是赔偿,不能再回到补偿的老路上去了,一来导致当事人补偿不到位,二来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政府。在征收时,效率发展当然是很重要的,但一定要给法律留下时间,给法治留下底线,依照法律规定拆除,也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引导老百姓理性合法地来。”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三年间,许水云正是凭借自己对法治的信仰也好,金钱的渴望也罢,都坚持了下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是值得尊重的,历史性的判决也在不经意间也推动着我国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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