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对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为天台户籍)共同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且所生育的全部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均登记在台州市天台县(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二)经县卫生健康局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
(三)其他作特别规定的政策保障对象。
其他
(一)本政策适用试行后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
(二)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三)本政策细则由各责任单位联合制定。
(四)本政策与上级政策有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试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政策变化的,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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