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成都)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
前置条件: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通过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迁入的人员,在县(市)、成都东部新区城镇地区拥有多套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农村房屋),可申请户口迁移。
通过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迁入的人员,在县(市)、成都东部新区户籍登记和成都市域范围内缴纳社保连续均满3年,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县(市)、成都东部新区外其他区域。
所需材料
《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原件) 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 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
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备注说明
住房佐证材料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提供:
1.城镇地区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提供30内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无产权人信息的同时提供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人才公寓提供人才公寓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2.农村房屋的:已确权住房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未确权有证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拆迁无证住房由农村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出具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由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进行核查)。
(二)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
(三)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四)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
(五)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租赁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