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惠民保的报销责任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免赔额1.3万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统筹、公费医疗等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免赔额2万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统筹、公费医疗等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参保人(非既往症人群):赔付比例30%;
2.参保人(既往症人群):赔付比例10%;
3.保险理赔金额上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费药品及自费材料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药品费用(25种),年度免赔额2万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统筹、公费医疗等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保险金。
1.参保人(非既往症人群):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60%、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为 50%;
2.参保人(既往症人群):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40%、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赔付比例30%;
3.特定药品直付或费用报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特定药品须同时符合《桂林惠民保特定药品目录》中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生产厂家和适用症;
(2)该特定药品须由二级及以上大陆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见释义)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3)该特定药品须在“桂林惠民保”平台的特药审核入口提交相关材料且审核通过,在特定药品指定药房拿药的;
(4)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4.保险理赔金额上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特定药品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