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待销售二手车已在原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迁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或者外市籍已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我市通过交易完成所有权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我市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且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问题请咨询商务局)、申请登记车辆用途为二手车待销售的,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迁入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申请转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业务流程
预约业务【预约待销售二手车转让登记(转让迁入)】→交验机动车→审查资料→核发证件
3.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已在车辆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转出业务的无需提交);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二手车交易发票,已在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转出的无需提交);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已办理转出的,办理转入时还需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提交身份证明;
(7)属于在转入地交易且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还需原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还需原机动车所有人、质权人提交身份证明;
(8)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交管12123”APP个人用户可进行电子委托);
(9)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联网核查)。
(10)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还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中小客车指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