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0312—3632196
租赁管理部门:0312—3850633
维护管理部门:0312—363559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相关规定
(一)当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大于申请配租家庭数量时,取保障家庭数量105%—110%的保障房源进行摇号,剩余房源自动进入下次配租;当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小于申请配租家庭数量时,系统随机配租房源,未能实现配租的家庭采取轮候方式等待配租。
(二)进入实物配租范围内的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面积等原因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的保障对象,5年内不予受理任何住房保障申请。
(三)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信息。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腾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四)摇号完毕将对配租成功的家庭资格进行重点复核。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五)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后期将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加装人脸识别等智能管理系统,配租成功家庭需配合录入相关信息。
完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