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颁布实施的《唐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公积金贷款;
(四)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在居住社区居住满一年享有参加民主选举、有关公共决策的权利,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转移”证明材料参加社区换届选举;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接受义务教育,免除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不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享有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读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申请公共交通乘车卡,居住证持有人属7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可以办理免费乘车卡;
(九)在我市市辖区及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持证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按照居住地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参考值予以赔付;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