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
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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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按下列标准发放: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